“根據國稅發[2005]196號文件,2005年12月31日和2006年1月1日分別是新老政策劃斷的分水嶺,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還是在2006年1月1日後實際取得工資薪金,其納稅額將是不壹樣的。”
例壹:某單位於2005年12月12日向員工張三發放月工資1000元,並扣繳其個人所得稅,在2006年1月繳入國庫。由於張三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其個人所得稅為(1000-800)*5%=10元
(如果該單位選擇在2006年1月發放這筆工資,則張三將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可以幫張三節約個人所得稅10元)
例二:2006年1月12日,該單位向員工張三發放月工資1599元。按新的規定,這筆200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1600元,因此這筆工資薪金所得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將2005年剩余月份工資薪金轉移壹部分到2006年發放,可降低稅率檔次甚至無須繳納稅款,從而節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