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的主要職責:
(a) 維持公安;
(b) 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
(c) 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
(d) 拘捕壹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e) 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
(f) 管制公***大道的交通,並移去公***大道上的障礙;
(g) 在公眾地方及公眾休憩地方,和公眾集會及公眾娛樂聚會舉行時維持治安;而為上述目的,任何當值警務人員在該等地方、聚會及集會對公眾開放時得免費入場;?
(ga) 協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之下的責任和行使他在該條例之下的權力;
(h) 協助執行任何稅務、海關、衛生、保護天然資源、檢疫、入境及外國人士登記的法律;
(i) 協助維持香港水域治安,並於香港水域內協助強制執行海港及海事規例;
(j) 執行法院發出的傳票、傳召出庭令、手令、拘押令及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k) 提交告發書及進行檢控;
(l) 保護無人認領及遺失的財產,並尋找其擁有人;
(m) 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n) 在火警中協助保護生命及財產;
(o) 保護公眾財產免受損失或損害;
(p) 在刑事法庭出席,並於有特別作出的命令時在民事法庭出席,以及維持法庭秩序;
(q) 押送及看守囚犯;
(r) 執行法律委予警務人員的其他職責。
ICAC:香港廉政公署。與所有的政府機關相脫離的獨立的反貪機構。
CID:刑事調查局。負責刑事偵緝等的實際警察事務
CIB:刑事情報科。主要責任為為警務處搜集情報(包括有關有組織及三合會活動、嚴重罪案及恐怖活動),加以分析及研究再發放情報,根據情報籌劃采取行動打擊非法活動;以及協助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毒品調查科及各總區刑事偵緝部門提供策略性及戰術性的情報,以采取執法行動。
O記:重案組。O記的職責包括匯集各方面的資源和專業知識,打擊極為復雜的集團式犯罪活動,包括涉及販毒、洗黑錢活動,並確認、凍結和充公涉及罪犯活動的資產。
香港警察的警銜分為警務處長、警務處副處長、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警務處助理處長、總警司 、高級警司 、警司 、總督察、高級 督察、督察 、見習督察、警署警長、警長、高級警員 、警員 。
2.香港警察警銜實行職務與警銜嚴格對應。警務處長、警務處副處長、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警務處助理處長既是職務又是警銜。警務處壹般有兩個副處長分管行動和管理。兩位副處長分別管理行動處、刑事及保安處、人事及訓練處、監管處四大處(處長為高級助理處長)。另有壹名相當於高級助理處長的文職人員擔任財務、政務及策劃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