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是政府向地產物業征收的壹種財產稅,通常向物業的業主或租戶等使用者征收。負責征收物業稅的政府機構可能會對物業進行估值,並以物業價值的壹個百分比作為應繳的物業稅額。世界各國征收物業稅的方式及稅率各有不同。
在香港,也有壹種稅項名為物業稅(英文也名叫Property?Tax)。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5B條《物業稅的征收》,它是壹種直接稅的入息稅,業主只是持有香港物業是不會被課稅,除非物業被租出而產生的代價收入,是課稅年度該代價收入的八成凈金額(即是“應評稅凈值”)將被課物業稅。另外,香港還有差餉、地稅和地租三種物業稅項。
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5B條《物業稅的征收》
(1)本條適用於1983年4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
(2)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在每個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值,須是就有關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使用權而付出的代價,而該代價是指在有關年度內付給擁有人或按擁有人的命令或為擁有人的利益而付出的金錢或金錢等值。
(3)任何代價如屬就1983年4月1日後開始的壹段期間或延展至該日後的壹段期間的使用權而須於1983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前付出,則為本條的施行,該代價須被當作為在該使用權存在期間或在截至1986年3月31日為止的3年期間內(兩者以時間較短的為準),以相等的每月分期付款方式付出。
(4)任何代價如屬就某段期間的使用權而付出,而該段期間並非包含在任何壹個課稅年度內,則為本條的施行,該代價須被當作為在該使用權存在期間或在與該代價有關的使用權存在期間開始時起計的3年期間內(兩者以時間較短的為準),以相等的每月分期付款方式付出。
(5)(由1993年第56號第4條廢除)
(6)在本條中,代價?(consideration)?包括在提供與該使用權有關連的服務或利益方面須付出的任何代價。
香港物業稅計算方法(
參考資料:
物業稅是按物業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凈值,以標準稅率計算。課稅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應評稅凈值計算方法如下:
[A]出租收入
[B]減:不能追回的租金
[C](A-B)
[D]減:業主繳付的差餉
[E](C-D)
[F]減: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E?x?20%)
應評稅凈值?(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