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審批類)
豐臺區民政局關於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
審批項目名稱: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審批類)
審批項目編號:FTXSAMZ002-1-2002
審批項目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以下簡稱《社團條例》)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120個工作日
審批程序:
壹、成立登記審批程序
(壹)受理條件: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即: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三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壹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條)
(二)受理程序:
1、籌備階段審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籌備申請書
②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文件;
③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④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⑤章程草案;(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壹條。
(2)受理
豐臺區民政局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批準籌備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3)告知:
區民政局自收到《社團條例》第十壹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發起人;不批準的要向發起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發起人對民政局的決定不服的,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議。(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4)審批環節:
受理: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
初審: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核: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定: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5)審批時間:60個工作日
2、成立階段審批:
(1)成立申請的條件
①自豐臺區民政局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
②完成籌備期間的各項任務,即: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向豐臺區民政局申請成立登記;
③籌備期間沒有以獨立的社會團體名義對外開展活動。(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記申請書;
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社會團體章程;
③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登記的文件;
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單;
⑤其他應提交的文件。(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條)。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申請成立登記的各種有效材料之日起,豐臺區民政局在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於符合要求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對於不準予登記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
(4)告知:
區民政局應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並向其說明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對民政局決定不服的,發起人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議。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
(5)審批環節:
受理: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
初審: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核: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定: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6)審批時間:30個工作日
3、成立後期:
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已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完成提出刻章申請,刻制印章;辦理代碼證;銀行開戶;辦理稅務登記等工作,並到豐臺區民政局備案;民政局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本,並及時在計算機網絡和報刊上發布成立公告。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工作標準:
1、所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謊報、虛報;
2、所有文字材料壹律用微機打印,不得手寫;
3、所有填寫表格不得復印;
4、填寫表格必須用鋼筆或簽字筆,不得用圓珠筆。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三條)
本崗位負責人: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審批人員
崗位職責和權限:根據《社團條例》及相關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時受理、嚴格審批,按照工作標準制發審批文書並歸檔。
時限:30個工作日。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條件、程序及申報材料說明
壹、成立社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社團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報材料: 社會團體登記分籌備申請和登記申請兩個階段。
籌備階段: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申請籌備時,發起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發起人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遞交籌備申請書。題名可為《關於籌建——會的申請》,載明成立該社團的宗旨、任務及籌備工作計劃等。(申報3份)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題名可為《關於同意籌建——會的批復》。(申報3份) (3)驗資報告。申請籌備時,應先在銀行開設臨時帳戶,將籌集到的資金匯入帳戶,並由審計部門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待社團成立後將臨時帳戶的資金劃入社團帳戶)。(申請1份) (4)場所使用權證明。應提交社團辦公地址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要註明郵政編碼、詳細地址、辦公面積、電話號碼。(申報1份) (5)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包括發起人和擬任社團副秘書長以上的姓名、性別、年齡、學歷、黨派、現工作單位、職務(或職稱)、身份證號碼、在社團中擬擔任職務、簡歷等。發起人可根據上述內容自行設計表格填寫。(申報1份) (6)章程草案。要求詳見章程示範文本。(申報1份)。
登記階段: 登記管理機關在接到發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批準籌備的,社團應在批復即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申請成立登記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記申請書。題目可為《關於——會的登記申請》。申請書應說明開展了哪些籌備活動,籌備活動是否結束,是否召開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否按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了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過了章程,申請登記是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等。申請書以社團籌備組織名義申報,並由社團負責人簽署後方為有效。(申請1份)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登記的審查文件。題名可為《關於對——會的審查意見》。主要對社團籌備工作的合法性、會員的代表性、負責人任職資格等提出審查意見。(申報1份) (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申報1份) (4)常務理事會成員名單。包括姓名、姓別、年齡、學歷、黨派、現工作單位、職務(或職稱)等。(申報1份) (5)理事會成員名單。內容同常務理事會。(申報1份) (6)會員名單。個人會員名單應包括姓名、姓別、年齡、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職稱)等。單位會員應提交單位名稱。(申報1份)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團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後,發給登記表格,自社團交回登記表格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違犯條例有關規定,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自此,社會團體的成立登記工作完成。
三、註意事項:
1、社團所報材料均應以16開紙打印成文,表格應以藍黑或碳素墨水填寫。
2、不要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