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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 海南省保亭縣社保稅征管局 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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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大連市總工會

大地稅函〔2008〕113號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總工會:

現將《大連市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征繳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壹日

大連市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征繳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我市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征繳和管理,進壹步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和維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規定》、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市地稅局為工會經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收主體的批復》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壹、征繳範圍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除財政預算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均是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繳費單位。其中,已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籌備金。

二、征繳標準

(壹)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繳費基數

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以繳費單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

1.所謂全部職工,是指在各繳費單位中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

2.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是指各繳費單位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計入工會經費(籌備金)的繳費基數。

工資總額無法查清或核算不實的,按統計部門公布的繳費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職工總數為月繳費基數。

(二)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繳費比例

繳費單位應當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

全國、省產業工會在連的繳費單位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其中,中國金融工會管理的在連金融、保險單位按2%經費的15%繳納;郵政、電信、移動、鐵路、地質等產業按2%經費的10%繳納;電業產業按2%經費的13%繳納;機場按2%經費的30%繳納。此類繳費單位應當填寫《全國、省產業工會在連單位審批表》,並持相關證件資料到市總工會辦理審批手續。

三、申報征收

(壹)繳費單位填寫《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繳費登記表》,按照工會組織隸屬關系,報送到大連市總工會或區市縣總工會。

(二)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按照屬地征繳原則,由繳費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征繳管理。

(三)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實行按月申報繳納。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l 0 日前,填報《大連市地方稅收納稅申報表(綜合)》,以窗口申報或網上申報的形式,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節假日及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申報繳納的,按稅收征管有關規定辦理。

(四)地稅機關代征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使用地稅部門的《稅收通用繳款書》,通過國庫進行核算。繳費單位持《稅收通用繳款書》,通過開戶銀行將其應繳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繳入國庫。

(五)地稅機關要及時與國庫進行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對賬工作,確認無誤後,通過國庫“工會經費待劃轉戶”劃轉入大連市總工會的工會經費集中戶。

(六)2008年7月1日前欠繳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由各級工會負責清理補繳。

四、檢查與監督

(壹)縣級以上各級工會和主管地稅機關有權對各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情況進行檢查。

(二)縣級以上各級工會和主管地稅機關依法對繳費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勞動工資報表、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謊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三)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全年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四)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就少繳、漏繳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違法行為,向工會組織或主管地稅機關舉報。工會組織和主管地稅機關對受理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調查,按規定辦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五、法律責任

(壹)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由主管地稅機關下達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並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欠繳總額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經主管地稅機關催繳後仍不繳納的,由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信息傳遞

(壹)地稅機關與總工會應當加強信息交換與傳遞,地稅機關應當定期向總工會傳遞有關代征信息,配合工會做好記賬、對賬工作;總工會應當定期向地稅機關提供本地區工會組織的組建信息。

(二)繳費單位發生設立、變更、註銷等其他事宜,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遞給市總工會及同級總工會。

七、附則

(壹)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由地稅機關代征入庫後,縣級以上工會定期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將工會經費返還到建會單位的工會經費賬戶。

(二)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由地稅機關代征入庫後,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費的,繳費單位應當向市總工會提出申請,由市總工會辦理具體退費事宜。

(三)工會經費委托地稅機關代征後,工會組織作為工會經費的收繳主體,其原有獨立管理原則、管理使用辦法不變。

(四)本辦法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和大連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從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原工會經費繳納辦法與本辦法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大政辦發〔2008〕10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及市殘聯聯合制定的《大連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大連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

根據省政府《關於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問題的通知》(遼政發〔2003〕2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的通知》(遼政發〔2006〕15號)及《大連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壹、征繳範圍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央部屬及外省市駐連單位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須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50人的單位,原則上應安置1名殘疾人就業,安排未達到比例的,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大連市各級財政部門全部撥款的行政單位和由財政全部補助或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保障金。

各類企業(含省屬及以上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以經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由地稅部門按屬地原則及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統壹代征保障金。地稅部門有權對各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其他單位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征收保障金。

二、征繳標準

(壹)具體標準

各用人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應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繳納保障金。按規定就業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1人的單位,根據實際差額比例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計算公式:(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總數)×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應繳納保障金。

(二)相關概念界定

1.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在用人單位生產或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等。

2.在職職工總數:是指用人單位全年月平均職工人數。未參加年審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總數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參照政府相關部門的統計數據核定。

3.已安排殘疾職工:是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享有平等工資、福利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職工。

4.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依據市或區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確定。

三、征繳辦法

(壹)征繳時間

保障金按年計算、按年征繳。當年應繳納的保障金,審核期為次年5-6月,征繳期為次年7月;2007年度應繳納的保障金審核期為2008年6-7月,征繳期為2008年7月。

(二)審核認定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用人單位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的審核認定。市級財政撥款單位、市地稅直屬局、保稅區地稅局及高新園區地稅局管轄的用人單位,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審核;其他用人單位按屬地原則,由各區市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所負責審核。

每年審核期內,用人單位須攜帶用人單位工資手冊(或工資明細表)、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到市或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審核,並填寫《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單位登記表》;已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還須攜帶用人單位與殘疾職工依法簽訂的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中國殘聯制發的《中國殘疾人證》,填寫《在職殘疾人登記表》。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審核情況為用人單位開具繳費通知單,並加蓋審核單位印章。

逾期未參加審核的用人單位,視作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核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確定應繳保障金數額。

(三)申報繳納

財政部門依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的繳費通知單,對全部撥款的行政單位和由財政全部補助或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代扣保障金。

各類企業(含省屬及以上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以經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須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的繳費通知單,到主管地稅部門申報繳納。

其他用人單位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申報繳納。

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殘聯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具體辦法和相關程序。

四、征繳管理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單位公用經費中列支;企業在所得稅前列支。

(二)保障金屬政府基金,納入預算管理,不得減免。財政部門負責保障金代扣,對已入庫保障金的收入、上解、下劃等事項管理並記賬;殘聯負責核定用人單位應繳保障金數額,統計欠繳情況,將收入情況記賬到繳費單位;地稅部門具體負責征收管理。

(三)各級財政部門代扣的保障金作為市級收入管理,直接繳入市級國庫。

各級地稅部門代征的保障金作為市級收入管理,直接繳入市級國庫。

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征收的保障金作為市級收入管理,直接繳入市級國庫。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國庫以及各支庫,對保障金收入及滯納金在預算收支科目的103014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中反映。

(四)財政部門代扣的保障金統壹使用遼寧省財政廳印制的《壹般繳款書》,地稅部門代征的保障金使用地稅部門的《稅收通用繳款書》。

(五)凡199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未繳或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應予以補繳。補繳金額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並根據其具體情況確定補繳時限,同時通知財政或地稅部門代扣、代征。

(六)保障金市縣分成辦法由市財政和市殘聯另行制定。

五、有關規定

(壹)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財政、地稅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對拒不繳納保障金和滯納金的用人單位,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用人單位弄虛作假,虛報職工人數和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的,由財政、地稅部門依法處理。

(三)財政、地稅、殘聯部門應對保障金征收、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對保障金的征繳、使用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手續和管理制度。

(四)貪汙、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對相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保障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殘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七、本辦法中具體事宜由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及大連市殘疾人聯合會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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