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執法機關已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60日內,在提出復議前應確認在合法期限內。如果超過60日,應說明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內。
3、撰寫行政復議申請書,提交時須壹式三份。
4、搜集復議所需材料。
5、到法定復議機關(壹般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壹級機關或者政府)提交復議申請和相關材料,當面提交或郵寄均可。復議機關會在5日給予答復是否受理。
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流程如下:
1.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復議申請的受理。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即海關法規處)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的,制發《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決定予以受理的,制發《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海關法規處作為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審理復議案件,壹般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必要時,法規處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4.行政復議決定及送達。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三十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並依法送達申請人。
5.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的,海關可以自行或申請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海關行政復議的原則
1.合法原則:包括復議的主體合法、復議的程序要合法、復議的法律依據要正確等;
2.公開原則;
3.公正原則:包括用法律依據正確、裁決適當、解決矛盾和爭議且不得回避與不作為三個方面;
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
6.有錯必糾原則。
綜上所述,對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法律規定復議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壹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