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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子公司提供擔保造成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125號)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發生的損失,或者為關聯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發生的債權損失,允許扣除,但企業應當作出專項說明並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留存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只需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不再報送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註銷20種稅收證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5號,2018)規定,企業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造成的損失,或者向關聯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時, 將需要留存備查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證明材料,改為由納稅人出具並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損失。 綜上所述,貴公司應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和納稅調整表,在稅前扣除因向子公司提供擔保而產生的債權損失。同時,由妳公司出具並經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相關損失的書面聲明及相關材料應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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