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貨款結算方式或銷售行為發生時間分別確定,與其他流轉稅的規定大同小異。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綜合考慮稅源控管、方便納稅人以及地區之間稅收收入分配等因素,根據消費稅的納稅環節,《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或者代收代繳稅款的具體地點。消費稅的納稅地點分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外規定如下:
(1)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但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42號)。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環節
消費稅的納稅環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壹)生產環節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其中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二)進口環節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三)零售環節
1.納稅人零售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含以舊換新)的,於零售時納稅,即銷售終端納稅。
2.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95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86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176號。
(四)雙環節
1.除生產環節外,對卷煙批發環節加征壹道從價稅。(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84號)。
2.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129號)。
需要註意的是,開征消費稅的目的決定了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負擔,因此,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確定在最終消費環節較為合適,這也是今後消費稅改革的方向之壹。
四、納稅期限
1.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2.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3.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壹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五、征稅機關
1.消費稅屬於中央稅,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2.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3.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由海關壹並計征。具體征管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消費稅出口退(免)稅
符合規定的出口貨物,如果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實行下列消費稅政策。
(壹)適用範圍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如果屬於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壹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3.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二)消費稅退稅的計稅依據
1.出口貨物的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稅依據,按購進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2.屬於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金額。
3.屬於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數量。
4.屬於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
(三)消費稅退稅的計算
1.消費稅應退稅額
=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 x 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 x 定額稅率
2.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3.政策依據。以上內容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