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售退貨、開票錯誤、應稅服務中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部分銷售退貨和銷售折扣,需要開具紅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1)如果買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買方可在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寫信息表時未填寫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信息的,應根據信息表所列增值稅金額暫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進行聯查。
買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買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增值稅發票信息。
如果賣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交付給買方,買方未使用其申報抵扣並退回發票和抵扣,賣方可以在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賣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核對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到納稅人端系統。
(3)賣方應根據稅務機關核實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負數輸出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以依托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信息前往稅務機關系統核對信息表的內容。
17.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發生銷售退貨、錯誤開票、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的,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因部分退貨、銷售折扣等原因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需要開具普通紅字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可以在相應的藍字發票金額內開具多張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與藍字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原件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