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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費用稅前扣除標準2022

1.業務招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2)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是化妝品制造或銷售、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二是對已簽訂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分成協議(以下簡稱分成協議)的關聯企業,壹方在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內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可在企業內扣除,也可根據分成協議部分或全部從另壹方扣除。在計算企業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對方可按上述方法將向企業收取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剔除。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手續費和傭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2號2019):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傭金支出,不超過下列計算限額的,準予扣除。

保險企業: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18%(含)的部分。,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下年扣除。

其他企業: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和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及其他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相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權益類證券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基於利潤的扣除

4.公益捐贈

(1)定額扣除的公益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65,438+02%以內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公益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明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0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2)公益捐贈全額扣除

1扶貧捐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捐贈扶貧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第49號+09):

2019 65438+10月1至2022 65438+2月31,企業用於定點貧困地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直屬機構的扶貧捐贈,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政策實施期間,上述政策可繼續適用於已實現脫貧的地區。

2 .疫情防控捐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捐贈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物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基於工資的扣除

5.員工福利基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應當扣除。

6.工會經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比例撥交的工會經費,準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4號)第壹條規定,自2065438年7月1日起,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收取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0號),從2010 1起,在委托稅務機關收取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也可以合法有效為依據。

7.職工教育基金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超過2018年6月至10月1日的工資薪金。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員工培訓費應當單獨核算,在按實際發生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本企業在職或在職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分別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9.黨組織工作經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04]42號)和《關於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07]38號),列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得超過職工全年工資薪金總額。年終如有結余,結轉下年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不再從當年管理費用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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