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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回扣的稅務處理

暗扣支出即商業賄賂壹律不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也明確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時,賄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業賄賂是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顯然不能夠在所得稅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稅前扣除須符合相關稅收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另外在增值稅的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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