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時取得普票,購物時取得購物小票入賬。用於送禮,職工福利等直接入費用。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壹)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2、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4、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擴展資料:
近年來,預付卡市場發展迅猛,在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成了缺乏監管的“灰色地帶”,特別是非法集資、洗錢、行賄等違法犯罪分子盯上預付卡,讓不少消費者為之苦惱。
預付卡的稅收征管問題也十分突出,售卡方按購買方的需求,以差旅費、餐飲費和辦公用品名義為其開具發票,給企業“做假賬”帶來可能。
“《公告》明確了預付卡業務各環節發票使用等操作問題。”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告》規定,售卡方銷售預付卡時不繳納增值稅,不得向購卡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對開具項目進行詳細規範。
這不僅有效解決了預付卡行業開具發票不統壹問題,消除了企業的涉稅風險,而且也有利於加強預付卡“灰色地帶”監管。
此外,《公告》還明確了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服務,按規定只要有壹項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按季納稅的,其兼營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消費稅應稅行為,均可壹並按季納稅,方便企業納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