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固定資產以外的舊物品,適用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37號)附件2規定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有關事項。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銷售給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認定的壹般納稅人,以及在本地區(含)試點實施之日後自行購置或自制的固定資產。如果妳出售妳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而這些固定資產是迅宇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前購買或制造的,則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財稅[2013]37號沒有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作出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