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通知》):
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傭金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壹)有合法、真實的證明文件;
(二)支付對象必須是獨立納稅人或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個人(支付對象不包括企業職工);
(3)除另有規定外,支付給個人的傭金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通知還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企業工作或者與之發生雇傭關系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除非另有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應扣除稅款。由此可見,傭金稅前扣除的支付對象不包括本企業職工,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傭金應計入工資薪金支出,采用扣稅方式進行納稅調整。
此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65號)的相關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傭金屬於從屬個人勞務活動取得的報酬,屬於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由企業支付給個人(非本企業職工)。企業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指定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支付傭金,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企業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應納稅款由取得傭金的個人繳納,由企業承擔代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可見,企業應當切實履行對支付給個人的傭金的代扣代繳義務。
2004年,某市國稅局稽查科對某石油有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3年所列傭金為37500元,其中支付給該企業職工的銷售傭金為2865438元+000元,該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了全部傭金。稅務機關對該企業支付給職工的銷售傭金作出退還企業所得稅9273元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罰款的決定。因為企業支付給員工的銷售提成不能作為提成收取,應該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但這部分工資薪金支出已經超過了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該企業僅僅因為違反了《通知》中關於代征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決定,就被稅務機關處罰。
可見,企業在利用傭金拓展業務的同時,必須完全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才能經得起稅務機關的檢查,才能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