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具體如下:
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3、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