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低於規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謂核算不完善,就是不能正確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和增值稅應納稅額。小規模識別標準如下: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壹般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小規模納稅人向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在買方要求賣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單位和應稅活動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第三十條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相結合的計價方式,銷售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第三十壹條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貨或折扣退回給買方的銷售額,應在銷售貨物退貨或折扣時,從當期銷售額中扣除。第三十九條條例第二十三條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的規定,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