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易撤銷程序的適用條件
簡易註銷程序是對符合壹定條件的企業簡化註銷程序的壹種註銷方式。對於小規模公司,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選擇辦理簡易註銷手續:
1.公司尚未開業或無債權債務;
2.公司無債權債務或已完成債權債務清算;
3.不涉及依法不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二、簡易註銷程序的流程
1.企業應當在公示系統中填寫簡易註銷公告,並向社會公布簡易註銷登記申請、全體投資者承諾等相關信息。公告期為20個自然日。
2.公告期間,相關利益主體和政府相關部門可通過公示系統的異議功能提出異議,並簡要說明理由。
3.公告期滿後,企業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簡易註銷登記申請材料。
4.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簡易註銷程序的註意事項
1.企業在申請簡易註銷前,應確保已完成全部納稅申報和繳納,並取得稅務機關的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2.申請簡易註銷時,企業應當如實填寫相關信息,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公告期內收到異議的,企業應當及時處理異議。不能辦理或者辦理不當的,簡易註銷程序不得繼續。
總而言之:
小規模的公司在壹定條件下可以選擇辦理簡單的註銷手續。簡易註銷程序比普通註銷程序簡單快捷,但企業在申請過程中仍需註意相關事項,以確保順利註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88條規定: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1條規定:
適用範圍。有限責任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上述企業分支機構的簡易註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視同上市公司,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