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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給兒子轉賬200萬,需要交稅嗎?

爸爸向兒子轉賬100萬元這種屬於贈予,贈予是不需要繳納稅收的。

我們先來看看哪些收入需要繳納稅收。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對父親向子女轉賬100萬,很多人可能理解為這種屬於轉讓所得,但實際並不是。所謂轉讓所得,就是將自己名下的財產通過某種方式賣給別人獲得的收益,比如把房子或者土地賣給別人,這種情況才需要繳納相關稅費。

在現實當中只有具有“交易性質”產生的收入,才需要繳納個稅。比如工資性收入是大家用勞務交換獲得的收入,經營所得是大家售賣商品或服務換得的收入,稿費是大家用自己的作品或者知識換來的收入等等。

而父母將100萬轉給子女,這根本不是不涉及任何交換,更多的只是錢在不同人之間的轉賬,如果轉賬都要交納個稅,那每年中國需要交的個稅就太多了。按這種邏輯來推算,如果我向別人借錢,把錢還給別人,別人拿到錢之後就應該交納個稅,這明顯是說不通的。

這也是為什麽有些人明明壹個月的工資比較高,但需要繳納個稅比較低的重要原因,因為他所在的單位在申報個稅的時候可能是按比較低的檔位給他申報。比如壹個人壹個月的工資可能達到1萬塊錢,但是企業通過對公賬戶發放的工資只有5000塊錢,剩余的5000塊錢是通過法人或者公司高管個人賬戶轉賬,這就可以避免個稅的產生。現實當中其實很多民營企業都是這麽幹的。

對於這種做法,稅務部門其實也很難去追溯,因為妳很難判斷哪壹筆流水是真實的工資性收入,哪壹筆流水只是個人之間的轉賬。所以最終稅務部門在認定稅收應納所得額的時候,大多都是以企業申報的金額來計算,而不是以大家真實的工資性收入來記賬。

這種做法也讓很多企業法人有漏洞可鉆。比如有些企業老板明明年收入達到幾百萬,但是他給自己發的工資只有幾千塊錢,申報的個稅也只有幾千塊錢。但是他平時吃喝拉撒所用的壹些費用全都是通過報銷的方式讓公司買單,這樣不僅可以降低企業所得稅,還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

前面我們也提到了,假如這100萬元是父親合理合法地收入來源,至於他怎麽支配,沒有人會限制,他轉讓給子女也不會繳納任何稅收。但假如這100萬是通過父親名下的企業轉賬給子女的,這就不是簡單的贈與,而是跟普通的收入沒有什麽區別,這時候就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現實當中有些人確實有可能這麽幹。

比如有的父母名下有企業,為了降低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他們有可能跟子女虛構壹些交易合同,然後把錢轉到子女控制的相關銀行卡上。對於這種虛假交易本身就屬於偷稅漏稅的行為,所以不僅要繳納個稅,嚴重的還有可能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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