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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嗎

小規模納稅人是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

營改增後的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

《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關於營改增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相關事項的通知》(深國稅函〔2012〕227號)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可於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料如下: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2.《稅務登記證》副本;3.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4.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稅務機關可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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