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
(1)《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壹式3份)
(2)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他納稅人:
擴展數據
納稅人註意事項
1.納稅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文書表格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下載或在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壹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到稅務機關辦理壹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全部為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字。
6.經實名信息核實的納稅人,不再提供登記證明、身份證件復印件等信息。
7.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試點行業納稅人銷售所購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8.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用卡公司和旅遊企業,在支付傭金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其代理人或經紀人代收代開增值稅壹般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繳費時間、繳費金額、代征稅款等詳細清單。主管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收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中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收代開”字樣。
9.其他個人委托房屋中介機構、房屋租賃企業等單位租賃不動產,需要向承租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受委托單位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65438+不符合作廢條件,可以開具紅字發票處理;納稅人需要退還已征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1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每季度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繳納的稅款,可在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重復回收或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12.在境內提供道路貨物運輸和內陸貨物運輸並具備相關運輸資質且已納入稅收管理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經營資質和經營機動車船信息後,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啟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包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3.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時無法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納稅人將其取得的不動產轉讓給其他個人的,不得開具或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中出租不動產且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將不動產出租給其他個人,不得開具或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他個人出售已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出租不動產,買受人或者承租人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在繳納增值稅等稅款後,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按照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14.需要使用發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納稅人,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
1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16.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時,應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提供建築勞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名稱和工程名稱。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應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內填寫不動產名稱和房屋產權證編號(沒有房屋產權證的,可不在“單位”欄內填寫面積單位,應提供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時,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提供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跨縣(市、區)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和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將自動在發票備註欄打印“YD”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上海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