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5%的征收率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購買的房屋和其他個人不動產銷售),銷售額以該不動產的原購買價格或者取得該不動產時的評估價格減去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的不動產,應以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小規模納稅人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5%的稅率征收。
4.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自建)的房地產(不包括其購買的住房),以銷售金額為該房地產的原購買價格或者取得該房地產時的定價扣除全部取得價格和價外費用後的余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5.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6.其他個人將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出租的,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7.個人出租住房,按5%減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8.個人出售購買不滿2年的住房的,按照5%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以上政策適用於北京、上海、廣州、深圳以外的地區。
(2)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
1.試點納稅人中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