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於2018年4月4日發布《關於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8〕33號,通知中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2、該通知壹個重大調整就是2018年5月1日之後要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另外壹個重大調整就是2018年5月1日之後至2018年12月31日前,已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為500萬元及以下,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1)、年應征銷售額的計算區間
年應征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2)、年應征銷售額是否含稅
年應征銷售額是不含稅銷售額。
(3)、年應征銷售額的內容
年應征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3、所屬期間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4、扣除項目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征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5、不計入情形
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征銷售額。
擴展資料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會計資料,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其應納稅額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