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六條 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八條 稅款征收崗位接到《申報單》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
(壹)是否屬於本稅務機關管轄的增值稅納稅人;
(二)《申報單》上增值稅征收率填寫、稅額計算是否正確。
審核無誤後,稅款征收崗位應通過防偽稅控代開票征收子系統錄入《申報單》的相關信息,按照《申報單》上註明的稅額征收稅款,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同時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按照規定開具有關票證,將有關征稅電子信息及時傳遞給代開發票崗位。
在防偽稅控代開票征稅子系統未使用前暫傳遞紙質憑證。
稅務機關可采取稅銀聯網劃款、銀行卡(POS機)劃款或現金收取三種方式征收稅款。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