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或者開出稅率不正確的發票,如何進行處理,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壹、發票出具方
1、小規模納稅人:
1.1小規模納稅人開出的普通發票,如果稅率開具錯誤,在當月申報時,壹定要根據開出發票的含稅金額,除以正確的適用稅率,換算成合適的不含稅銷售額,進行憑證的制作以及納稅申報。
有部分稅局的專管員要求小規模納稅人根據發票註明的稅率倒擠壹個錯誤的收入進行申報,後期再進行調整,這是錯誤的做法。這種做法可能會使開票方小規模納稅人承受較大的損失,不符合稅法重實質不重形式的的原則。
如果小規模納稅人開出的錯誤稅率的普通發票無法追回,無需苛責自己,畢竟對方不能抵扣稅金,不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千萬不要在開票系統裏亂開紅字發票。
1.2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錯誤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票,無論錯誤的選擇低稅率還是高稅率,都必須與對方取得聯系,正確進行紅票的開具,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出票方應該根據開具的錯誤稅率的發票票面信息,確定收入和稅金,而不能采取跟普通發票壹樣倒擠收入的方式計算不含稅收入。待企業取得開具紅字的批復後,根據開具的紅字發票和正確稅率的籃字發票後,進行收入和稅金的調整。
取得發票方不予配合,無法換開正確稅率發票的情況下,出票方如果按照低稅率開出發票,那就應該調整收入和稅金,按照適用稅率申報增值稅;如果按照高稅率開出發票,企業就應該按高稅率申報稅金,繳納增值稅。
2、壹般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如果稅率開具錯誤,應該參照小規模納稅人開具錯誤稅率的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進行相同的處理。
為什麽壹般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不能參照小規模納稅人開具錯誤稅率的普通發票的處理辦法,這主要是為了避免稅務系統出現信息預警。
二、發票取得方
企業收到的稅率錯誤的普通發票與專用發票,應該采用同樣的處理法方法:跟出票方聯系溝通,換開正確稅率的發票。
第壹:錯誤稅率的專用發票認證後也不允許正常抵扣,財務人員不要給自己企業找麻煩;
第二:企業財務人員千萬不要因為取得的稅率錯誤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會影響自家公司核算而不配合對方重新換正確稅率發票的要求,畢竟要體諒對方開票人員的難處,天下財務壹家人,不要互相刁難。
擴展資料:
(壹)普通發票開具的管理。
發票的開具是實現其使用價值、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環節,發票開具是否真實、完整、正確,直接關系到能否達到發票管理的預期目的。
1、銷貨方按規定開具發票。
銷售商、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款項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在發票開具時,要註意以下幾點:
(1)銷貨方在整本發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有無缺頁、錯號、發票聯無發票監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現象,如發現問題應報送稅務機關處理。
(2)整本發票開始使用後,應做到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壹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挖補、撕毀。
(3)開具發票要按照規定的時限、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
(5)銷貨方應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準買賣、轉借、轉讓和代理開具。
(6)銷貨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要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2、購買方按規定索取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在索取發票中,要註意以下幾點:
(1)購買方向對方索取發票時,不得要求對方變更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不得要求改變價稅金額;
(2)購買方只能從發生業務的銷售方取得發票,不得虛開或代理開具發票;
(3)購買方取得發票後,如發現不符合開具要求的,有權要求對方重新開具。
3、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必須開具或取得發票。
4、發票要全聯壹次填寫。每份票無任有幾聯,都必須把全部聯次放在壹起,壹次性復寫或打印,以保證各聯填開的內容、金額等都保持壹致。嚴禁開具“大頭小尾”發票。
5、發票不得跨省、直轄市、自治區使用。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發票領購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6、開具發票要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7、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憑證;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重新開具發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1、基本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填開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以下時間要求開具: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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