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根據公司章程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即可。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根據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註意事項: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和決定;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變更住所的使用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經過批準的,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申請公司或者分公司登記,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和通訊地址。
第五十壹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壹)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受理。
(二)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和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文件和材料退還申請人。
5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文件和資料,並出具申請文件和資料的簽收憑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對不屬於公司登記範圍或者本機關登記管轄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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