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會2016第22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或者詳細點,可以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金)及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為了既有利於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對會計核算暫時不健全,但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規定期限內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由所在地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3%;"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3、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帳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帳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就可以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什麽是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營改增後的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
《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關於營改增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相關事項的通知》(深國稅函〔2012〕227號)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可於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料如下: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2.《稅務登記證》副本;3.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4.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