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成為壹般納稅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
2、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依照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在時間上沒有任何要求。
納稅人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流程如下:
1、納稅人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並填寫表格;
2、稅務機關核對申請材料,材料核實無誤,可以順利通過審核;
3、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查驗,並出具查驗報告;
4、稅務機關認定,小規模納稅人轉為壹般納稅人。
納稅人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所需材料如下:
1、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人員執業資格證明(相應的專業證書);
3、稅務登記證;
4、營業執照;
5、銀行開戶許可證;
6、驗資證明;
7、經營場地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第壹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壹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壹般納稅人: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壹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範圍,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