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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到起征點的小規模免稅條目

當小規模納稅人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時,免征增值稅的會計分錄通常遵循以下步驟:

1.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應當確認收入和應繳納的增值稅。

借方: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月末結轉銷售收入和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貸款:本年利潤。

借方:本年利潤。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

3.達到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應交增值稅轉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款: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非營業收入減免稅。

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以下增值稅減免政策:

1.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或者營業額不超過2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稅率減半: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或者營業額超過20萬元但未超過30萬元的,可以按照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3.差別征稅:小規模納稅人購買應稅服務,其銷售額或者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按照差別征稅辦法征收增值稅。

綜上所述,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減免政策時,應按照規定開具相應發票,並在納稅申報時填寫減免稅額。同時,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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