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為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明確:(1)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4〕34號文件規定的減半征稅政策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征稅政策)。(2)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但在預繳時,按以下規定執行:①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壹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②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壹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征收。③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3)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壹計算享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