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3%減按1%。
即,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適用3%征收率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45萬元,)的,可以選擇按1%繳納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
自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業和個體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部分,在現行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
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施行優惠政策後:
(1)對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的話,小微企業的所得稅負將低至2.5%,這對小微企業又是壹項重大利好!
A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稅負2.5%
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交稅2萬元!
B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至300萬元的部分,有驚喜!
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交稅5萬元!
目前還沒有最新文件,待正式文件出臺後以正式文件為準!
(2)從今年1月1日起,將延續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政策,將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相當於企業每投入100萬元研發費用可在應納稅所得額種扣除200萬元。
(3)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按半年享受加計扣除優惠,上半年的研發費用由次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改為當年10月份預繳時即可扣除,讓企業盡早受惠。
3、其他稅費和殘保金
此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