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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條入賬處罰依據

白條入賬處罰依據:

1、《會計法》: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4、《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5、《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6、《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7、《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2010年11月29日發布)該規章已失效或廢止。列示在下面僅供討論。

9、《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擴展資料:

白條入賬主要發生在以下業務中:

1、涉及到個人行為

付給個人的各種補償、賠償費用,例如: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助費,會議會、個人勞務報酬、租用私人財產支付的租金,向個人借入資金支付的利息,在個體小商店購買各種貨物等。這些交易本質上是企業發生費用的行為,但是由於是支付對象是個人,在實務中要開具發票是比較困難的,也是不太容易實現的,因此這部分成為白條的主要源頭。

2、企業的零星無票行為

比如打的費、零星工程費用、臨時工費、小額的維修費,這些費用單價比較小,有的可能才幾塊錢,因此很多都是沒有票據的。

3、公司內部的無票行為

比如壹個稍大點的企業可能公司有自己的內部食堂,這個食堂可能耗費的壹部分費用是供企業員工福利花費掉的,還有壹部門可能是作為業務招待耗費掉的,因此這部分不可能有票據,很可能就是白條入賬。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白條是壹種逃避監督或偷漏稅款的行為,是為稅法所不容的。如果企業以收款收據等“白條”而不是發票入賬,收款方就可以把這部分收入隱瞞而不申報納稅,致使國家稅款流失。之所以限制“白條”入賬,就是因為“白條入賬”危害稅收征管,可能導致企業少列收入,多列成本,偷逃稅款。

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百度百科:會計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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