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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函是否已備案?

調查信通常還沒有歸檔。調查函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調查需要,向其他單位發出的請求其協助調查的信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重傷,3人輕傷,或者5人輕傷;

2、造成10人以上嚴重中毒;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調查函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調查需要,向其他單位發出的請求其協助調查的信函。司法機關在調查犯罪或者違法事實之前需要立案的;因此,司法機關立案後,在發出協查函之前,需要請求其他單位協助。

第壹,立案前的調查是如何進行的?

立案前調查主要是司法機關及時審查被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行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必要時,可以邀請申訴人、檢舉人或者所在單位補充材料,司法機關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協同有關部門共同調查。經審理,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領導批準或決定,作出立案決定,報上級機關備案審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117條

辦理行政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協作辦案通知書。負責配合的公安機關收到請求配合函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壹百壹十八條

需要異地執行傳喚的,辦案人民警察憑傳喚證、辦案協作函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系,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傳喚。協同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傳喚違法嫌疑人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單位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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