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攜款潛逃是違法行為,具體情況不同,定義不同罪名。其中,“非法所得錢款”包括侵占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財產、非法挪用的公款、所受賄賂等。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犯論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犯第壹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壹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壹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