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的合法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納稅人取得小吃工商營業執照的,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2.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3.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4.有獨立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6.境外企業在中國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應當自簽訂工程合同或者協議之日起30天內完成。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出具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賬號。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上登記稅務登記證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