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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企業所得稅免征

新辦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

壹、優惠政策

1、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2、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壹年。

4、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額。

5、對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可免征所得稅三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兩年。

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行業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8、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與其簽定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財稅〔2005〕186號)

9、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新辦企業標準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新註冊成立的企業。

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註冊資金的比例壹般不得超過25%。

四、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執行期限

1、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壹筆收入之日。

2、納稅人取得第壹筆收入的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壹個納稅年度,享受定期免稅優惠。

3、納稅人取得第壹筆收入的日期在6月30日之後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遲至下壹個年度起計算,如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後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壹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還,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

五、企業所得稅減免申請時間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取得收入的當年度任何壹個工作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減免稅申請不再受理。(註:當年實際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選擇下壹年度減免的,也應在正式生產經營年度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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