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中權利義務的書面形式,可以解決應屆畢業生的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壹系列相關問題。以下是我組織新公司與稅行簽訂三方協議的過程,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壹、新公司如何與稅行簽訂三方協議?
1.三方協議簽訂前,通常需要去國稅、地稅部門拿空白協議。三方協議壹式四份。
2.拿到協議後,帶上公司的證明,去銀行開戶。同時帶上三方協議,以備後用。
3.公司開戶後,填寫三個協議,包括公司統壹信用代碼、公司名稱、銀行賬戶、銀行賬戶金額等。,最後加蓋公章。
4.填好之後交給銀行櫃臺工作人員錄入銀行系統,和新公司簽這個協議。銀行簽字後,會在這份協議上加蓋公章。
5.和銀行簽約後,其中兩個交給國家,壹個交給地稅。國稅、地稅收到協議後,將納稅人賬戶信息錄入系統。
6.最後,妳應該保留壹份三方協議,以備將來在其他地方需要。
二、三方協議的定義
三方就業協議不同於勞動合同。
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是教育部統壹印制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和要求。三方就業協議以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止。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制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比如很多外企,要求畢業生在確認錄用時(註:向用人單位報到前)簽訂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更多的用人單位要求先簽訂“就業意向書”,在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組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還是學生,但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是工人。勞動合同壹經簽訂,聘用協議即失去效力。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如有矛盾,以勞動合同為準。
三、簽訂三方協議應註意六個細節。
第壹,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有效印章名稱壹致。如果不壹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應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壹致,不能縮寫。
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壹般都是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限的長短,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科研院所壹般采取試用期,壹般為壹年。
第三,很多單位為了留住學生,用高額違約金捆綁學生。學生在談判時應努力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超過5000元。但《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期間,每月給予其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部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學生要爭取取消違約金的規定。
第四,現行畢業生就業協議是“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單獨約定權利義務。為防止用人單位承諾壹套做壹套,畢業生可在備註欄說明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壹旦發生糾紛,可依法維權。
第五,很多高校為了提高自己的就業率,強迫學生找熟人、親戚簽“假”協議,這對畢業生不利,畢業生不要讓步。
第六,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好蓋章,再去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不要填好之後直接去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蓋章。這樣的後果就是,單位填表的時候,工資待遇和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但是學生因為自己和學校已經簽字蓋章,無法回天。要麽接受辭職,要麽被迫賠償用人單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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