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應當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計算。
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根據當時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1.職級工資制度由崗位工資、職級工資、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部分組成,分別反映工資的不同功能,其中崗位工資和職級工資是工資的主要組成部分。
(1)崗位工資是根據公務員的崗位、責任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的,是職級工資制中按勞分配的主要內容。我國公務員12崗位等級對應12崗位工資等級,每個等級又分為不同的等級。
(2)等級工資根據公務員的資歷和能力確定,每個等級對應1等級工資標準。27級* * *對應27級工資標準。
(3)基本工資以大致維持公務員本人的基本生活費為準,所有職務層次和級別的公務員實行相同的基本工資。
(4)工齡工資根據公務員工作年限確定,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逐年增加,直至退休當年。
2.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獎金制度
根據1993國務院批準的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要建立地區津貼制度,體現不同地區的工資差異;對在特殊崗位工作的公務員實行崗位津貼,體現了對這些人員額外工作的補償,如對公安幹警實行崗位津貼,
落實基層審計人員野外工作補貼等。公務員調離特殊崗位後,取消相應的崗位補貼;對年度考核合格的公務員發放壹次性獎金,獎金金額相當於月基本工資65438+當年2月。
3.特殊地區和行業公務員工資制度
(1)經濟特區公務員工資制度。海南、深圳、珠海、汕頭、廈門的公務員,還有特區津貼。公務員調出經濟特區後,不再實行經濟特區津貼。
(2)人民警察和海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實行“國外崗位工資制”。駐外崗位工資按外交職銜(即駐外崗位)分為十檔,每檔設置三到五個工資檔次。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也實行地區津貼和配偶津貼。
百度百科-公務員工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