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基本準則分四章、二十八條。主要包括:
第壹章總則,包括反映規範對象及目的、相關定義、準則適用、守法合規要求、專業勝任要求、機構的控制及監督責任等六條內容。
第二章職業道德,包括職業操守要求、職業形象要求、獨立執業要求、禁止不當得利要求和保密要求等五條內容。
第三章執業要求,涉及評估程序、業務承接、評估假設、價值類型、評估方法、核查驗證、關註評估對象權屬、資產評估報告出具要求、簽章要求、報告披露要求和評估檔案等十四條內容。
第四章附則,包括具體準則發布、例外條款和本準則施行時間三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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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修訂前後對照表
註:(黑體為新增或修改;灰色陰影為被刪除或替換內容)
原準則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行為,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維護社會公***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準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資產評估行為,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資產評估法》制定本準則。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準則,包括資產評估基本準則、資產評估具體準則、資產評估指南和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準則是指財政部制定的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的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包括各項具體準則、指南和指導意見。
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對單項資產、資產組合、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在評估基準日為特定目的進行價值評定、估算並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本準則所稱的法定資產評估業務(以下簡稱法定評估業務)是指,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利益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業務。
本準則所稱的資產評估機構是指在財政部門備案的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是指通過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是指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資產評估從業人員。
本準則所稱評估報告是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在執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後對特定評估對象在特定目的下的價值由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是指註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並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本準則所稱註冊資產評估師,是指經過國家統壹考試或認定,取得執業資格,並依法註冊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
第四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三條制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五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刪除)
第六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四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勤勉盡責,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經過專門教育和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評估業務。
第五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評估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評估業務。
資產評估師應當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十九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接受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九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可以聘請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信專家工作的合理性。
(刪除)
第十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業務助理人員進行指導,並對業務助理人員工作結果負責。
(刪除)
第六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依法對本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其從業行為負責。
第二章職業道德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五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誠實正直,勤勉盡責,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七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與註冊資產評估師身份不符或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第八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與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身份不符或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八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估算並形成專業意見,不受委托方或相關當事方的影響,不得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九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估算並形成專業意見,不受委托人或相關當事人的幹預。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十三條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利用執業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得利用執業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相關當事人索取約定服務費之外的不正當利益。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二十五條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向委托方或相關當事方索取約定服務費之外的不正當利益。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十壹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遵守保密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方書面許可,不得對外提供執業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十壹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原則,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三章執業要求
第十二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業務具體情況履行適當的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
評估程序通常包括: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簽訂評估委托合同、編制評估計劃、現場調查、收集整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和編制評估報告、審核和提交評估報告、立卷歸檔。
第十三條評估程序通常包括:
(壹)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二)簽訂業務約定書;
(三)編制評估計劃;
(四)現場調查;
(五)收集評估資料;
(六)評定估算;
(七)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
(八)工作底稿歸檔。
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隨意刪減評估程序。
第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承接評估業務時應當明確評估業務的基本事項,對項目風險及人員的勝任能力進行評價,並與委托人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評估假設,並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假設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並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等相關條件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並對價值類型予以明確定義。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等相關條件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並對價值類型予以明確定義。
第十五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熟知、理解並恰當運用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評估方法,合理形成評估結論。
第十六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評估方法,形成合理評估結論。
第十七條對於適合采用不同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通過比較分析合理形成評估結論。
因方法的適用性或操作限制導致無法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采用壹種方法進行評估。因適用性受限的應在報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評估方法不適用的原因;因操作受限的應對所受的操作限制進行分析、說明,該限制應當是資產評估行業通常的執業方式普遍無法排除的,而不應以個別資產評估機構或個別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操作能力及條件作為判斷標準。
第十八條盡管委托人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仍應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
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對評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和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
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根據核查驗證資料的類別、來源、獲取方式、對評估結論的影響程度等因素,選擇適當的形式或實質核查驗證方式,並在工作底稿中加以反映。
對於無法核查驗證的事項,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根據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程度在評估報告中恰當披露,如上述事項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應當拒絕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四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註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並在評估報告中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及其證明資料來源予以必要說明。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提供保證。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註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並在評估報告中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及其證明資料來源予以必要說明,但不得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提供保證。
第二十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以“資產評估報告”名義出具的書面專業意見應當遵守資產評估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依據資產評估準則編制的其他評估報告和其他專業報告,不得以“資產評估報告”名義出具,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還應將前述事項在相關報告中予以明確披露,以避免誤導報告使用人。
第十九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執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後,編制並由所在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
(刪除)
第二十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二十壹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人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二十壹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提供能夠滿足委托方和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評估報告。
(刪除)
第二十二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責任。
(刪除)
第二十二條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簽名並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法定評估業務,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資產評估師簽名並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第二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載明:委托人或者評估報告使用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範圍使用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承擔責任;除委托人、評估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評估報告使用人之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能由於得到評估報告而成為評估報告的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並發表專業意見,是註冊資產評估師的責任;提供必要的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恰當使用評估報告是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責任。
評估結論不應當被認為是對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第二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提醒評估報告使用人正確理解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不等同於評估對象可實現的價格,評估結果不應當被認為是對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第十八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形成能夠支持評估結論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編制能夠支持評估結論的工作底稿,並與其他相關資料形成評估檔案。評估檔案應按有關規定妥善管理,保存期限不少於十五年,屬於法定評估業務的,不少於三十年。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守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刪除)
第二十六條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可以根據本準則發布資產評估具體準則、資產評估指南和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第二十六條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依法根據本準則發布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
第十壹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采用不同於資產評估準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時,不得違背本準則的基本要求,應當確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並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采用不同於資產評估準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時,不得違背本準則的基本要求,並說明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以恰當的方式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本準則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