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偷稅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納稅人偷稅,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偷稅數額占各項稅收應納稅總額10%以上;
2、雖未達到規定數額,但因偷稅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偷稅漏稅的。
第二,偷稅犯罪的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這些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