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10 1起,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整合。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模式的企業,必須先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
壹、新辦企業稅務登記流程
總稅函[2015]482號明確,新設立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企業”)在領取工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登記註冊,領取稅務登記證。
企業在辦理涉稅事項時,完成補充資料的采集後,可以使用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代替稅務登記證。至於改革前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過渡期內繼續有效。
第二,三證合壹
所謂“三證合壹”,就是將企業依次申請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二為壹,提高市場準入效率;“壹照壹碼”是在此基礎上更進壹步。通過“壹站式受理、並聯審批、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壹個部門核發壹個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三、三證合壹的意義
“三證合壹”的效果是化繁為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企業創業活力,鼓勵投資,降低交易成本。結束了過去工商登記信息、質監局組織機構代碼、稅務局稅務信息之間的孤島現象,為下壹步全國範圍的信用信息整合奠定了基礎。[13]
“壹照壹碼”改革後,商事主體可憑標註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證明身份、辦理相關業務;公眾可以通過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在政府等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查詢商事主體的信用信息;各行各業都可以使用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實現信息共享、數據挖掘和業務協同。
特別是對於政府管理部門來說,建立和關聯商事主體相關信用信息,以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唯壹標識,可以與公民身份證壹起實現“兩碼管兩人”(自然人和法人),拓寬商事主體信用信息的征信範圍,實現信用監管的信息化和便捷化,提高社會管理效率。法人和其他組織違法違規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完善後,才能真正實現“壹處違法,處處受限”,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新設立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領取工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辦理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在辦理涉稅事項時,完成補充資料的采集後,可以使用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代替稅務登記證。至於改革前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過渡期內繼續有效。
法律客觀性: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的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