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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09年第二代殘疾證的評殘標準,妳可以參照壹下
第二代殘疾人證換發評殘標準
視力殘疾標準
壹、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並且不能矯正或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
生活和社會參與。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二、視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壹級 無光感~<0.02;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三級 0.05~<0.1
四級 0.1~<0.3
(註)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壹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壹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疇。
2.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針孔視力。
3.以註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聽力殘疾標準
壹、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聽力殘疾的分級
聽力殘疾壹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方面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91 dB HL,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極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 dB 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 dB 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 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言語殘疾標準
壹、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壹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3歲以下不定殘)。
言語殘疾包括:
1.失語:是指由於大腦言語區域以及相關部位損傷所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喪失或受損。
2.運動性構音障礙:是指由於神經肌肉病變導致構音器官的運動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費力、發聲和發音不清等。
3.器官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是指構音器官形態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其代表為腭裂以及舌或頜面部術後造成的構音障礙。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鼻音過重、發音不清等。
4.發聲障礙(嗓音障礙):是指由於呼吸及喉存在器質性病變導致的失聲、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等。
5.兒童言語發育遲滯:指兒童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其言語發育落後於實際年齡的狀態。主要表現不會說話、說話晚、發音不清等。
6.聽力障礙所致的語言障礙:是指由於聽覺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者發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語的流暢性障礙。常表現為在說話的過程中拖長音、重復、語塞並伴有面部及其他行為變化等。
二、言語殘疾的分級
言語殘疾壹級:
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壹級測試水平,不能進行任何言語交流。
言語殘疾二級:
具有壹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三級:
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四級:
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或長篇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肢體殘疾標準
壹、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痹(癱瘓)、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二、肢體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壹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壹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壹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壹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單側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
10.壹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智力殘疾標準
壹、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智力顯著低於壹般人水平,並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於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二、智力殘疾的分級
級別 分級標準
發展商(DQ)0~6歲 智商(IQ)
7歲及以上 適應性行為(AB ) WHO-DASⅡ分值
18歲以上
壹級 ≤25 <20 極重度 ≥116分
二級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級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級 55~75 50~69 輕度 52~95分
精神殘疾標準
壹、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壹年以上未痊愈,由於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精神殘疾的分級
18歲以上(含)的精神障礙患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精神殘疾壹級:
WHO-DASⅡ值≥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壹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壹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壹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壹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壹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壹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殘疾
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為多重殘疾。多重殘疾應指出其殘疾的類別。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
殘疾中最重類別殘疾分級標準進行分級。 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
《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是經國家批準的由中國殘聯統壹制發的殘疾人專用證件,其效用主要體現在:
(1)證明殘疾及其殘疾類別、等級的憑證;
(2)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及扶助規定,維護合法權益的依據;
(3)制定工作計劃,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規定:凡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等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身有殘疾尚未達到規定標準者,不能發給殘疾人證。
2009-12-4 03:06 回復 E5中國殘委會 9位粉絲 2樓●地方殘聯如何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
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是各級殘聯的職責,是殘聯管理職能的重要體現,是殘聯的經常性工作。各級殘聯要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作了明確規定:
(1)殘疾人證由省級殘聯統壹編號,縣級殘聯負責核發和管理。
(2)以《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認定發證。對於明顯殘疾,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認定發證;縣級殘聯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請縣及縣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檢查後認定核發。
(3)嚴格按殘疾類別、等級和殘疾人證各欄具體要求填寫殘疾人證,並登記造冊,建檔立卡。
(4)殘疾人康復脫殘、死亡要及時收回殘疾人證;殘疾人證遺失要及時註銷並補辦新證。
(5)規範殘疾人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杜絕向非殘疾人發證。
●制發殘疾人證不得向殘疾人收費:
由於我國殘疾人生活水平低且短期內難以改善,國家指定制發殘疾人證不向殘疾人收費。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下發的《關於批準收取殘疾人證工本費的通知》(財綜字〔1997〕131號)中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及以下各級殘聯向殘疾人發放殘疾人證時壹律不得收取工本費。
財政部《關於制發殘疾人證經費負擔問題的通知》(財社字〔1997〕164號)進壹步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向中殘聯領取殘疾人證繳納的工本費(每證0 55元)由省級財政負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以及以下各級殘聯向殘疾人核發殘疾人證時,壹律不得收取費用。各地殘聯在核發殘疾人證過程中發生的證件運輸、保管及登記、申領等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在每年核定殘聯事業費時統籌安排解決。
●殘疾人證的用處:
(1)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殘疾人,應按當地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全額補貼;對尚有壹定收入的殘疾人戶,應按當地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差額補貼。
(2)減免農村殘疾人義務工、公益事業活動及其他社會負擔;對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集資費;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人的殘疾人,應優先安排進敬老院(養老院、福利院)。
(3)優先照顧殘疾人子女及殘疾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入托;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對殘疾兒童、少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殘疾人的子女入學,憑當地鄉鎮、街道以上殘聯證明免收學雜費;對到區、縣(市)以外就學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由鄉鎮、街道和有經濟條件的社區居委會、村兩級補助生活費、交通費,區、縣(市)補助學習費用;凡獲得中專以上學歷(含中專)及被評為三好學生(含校級、區級、市級)的職高、技校的殘疾學生,經區、縣(市)殘聯審核,按有關規定給予壹次性補貼,經費在本級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4)鄉鎮、街道以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各類企業按本單位在職職工1.5%的比例,安置具有壹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在招聘、招工時,給予優先錄用,並在工作、工種上給予照顧,實行同工同酬。企事業單位在改制過程中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盡量避免殘疾職工下崗,確因企業破產等造成殘疾職工失業的,企業在破產前要優先妥善安排好失業殘疾職工的生活。
(5)殘疾人租賃或承包耕地、山地進行開發生產或租賃承包經濟林,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鄉鎮、村在租賃費和承包費上給予優惠。對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工商、環保、衛生等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優先給予核發有關營業證照,並減免50%的登記費、培訓費和辦證費;對經營困難或虧損的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經個人申請,工商部門核實,準予減免個體工商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及其它有關費用。鄉鎮、街道和相關單位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在場地、攤點、攤位等方面給予方便。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凡符合國家、省、市減免稅法律、法規、政策的,經個人申請,稅務部門批準,全額或部分減免相關稅費。租用房管部門直管公房搞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繳50%的營業房租。
2009-12-5 18:35 回復 E5中國殘委會 9位粉絲 3樓
(6)殘疾人憑殘疾證免費進入市屬以下(含市屬,下同)博物館、紀念館、公園、寺廟等公***活動場所;在全國助殘日(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國際聾人節(9月的第四個星期日)、國際盲人節(10月15日)、國際殘疾人日(12月3日)免費進入影劇院,平時減半收取費用;運動場、體育館、遊泳池(館)等體育設施優惠向殘疾人開放。
(7)殘疾人憑殘疾證在鄉鎮(含鄉鎮)及其以上醫院(衛生院)就醫,免收掛號和註射費(不含壹次性材料費),並實行掛號、交費、化驗、取藥四優先。生活水平在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及以下的特困殘疾人,在縣級及縣級以上醫院(不含省級)急診治療和住院治療,憑當地鄉鎮、街道以上殘聯證明,給予減免30%的床位費、護理費和手術費;不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接受白內障復明、小兒麻痹手術及其它康復醫療,其費用經本人申請,鄉鎮、街道殘聯證明,區、縣(市)殘聯審核,在當年區、縣(市)康復經費中酌情予以補助。
(8)盲人憑殘疾證可免費搭乘市區、縣(市)公交車(杭州市區憑特種乘車證);殘疾人搭乘火車、輪船、飛機,可憑殘疾證優先購買車(船、機)票,並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公***停車場所、道路憑殘疾證免收殘疾人專用車停放費和道路通行費,殘疾人專用車免繳養路費。郵政部門免費寄遞盲人讀物、郵件。
(9)殘疾人憑殘疾證免費使用公***廁所。
(10)殘疾人家庭安裝有線電視專用線、管道煤氣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其戶口所在地壹致的,安裝單位憑其出具的鄉鎮、街道以上殘聯證明減免50%的安裝費、管道煤氣開戶費。
(11)城鎮殘疾人配偶子女戶口在農村的,其18周歲以下子女在“農轉非”時,公安部門優先給予辦理落戶。
(12)依照《杭州市法律援助條例》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免費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對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經區、縣(市)殘聯證明,免收其代理費、公證費等費用;執法部門應優先受理殘疾人申請和申訴的案件,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3)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藝術、體育、職業技能培訓、演出、比賽期間,所在單位照發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