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刑法的四種管轄權

刑法的四種管轄權

為進壹步規範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安機關辦案實際和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特點,制定本規定。

壹、偷稅漏稅案件(刑法第201、203條)

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的,由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更適合由納稅義務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的,可以由納稅義務發生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向稅務機關登記的納稅人,由納稅義務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法定納稅地點管轄。

前款規定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偷稅案件。

二。抗稅案(刑法第202條)

由抗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3.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壹款)

被騙取出口退稅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其他涉案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為他人偽造的,由開票企業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受票企業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或者讓他人為自己偽造的;介紹他人偽造案件可以與為他人偽造案件、請他人為自己偽造案件相結合。

自然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虛假經營行為的案件,由虛假經營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給別人假開,給自己假開,給別人假開,給別人假開,給別人假開,相互交織。有多個公安機關行使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由票源集中或者有虛假經營行為的企業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5.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制造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非法制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案件。

由銷售地或者購買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比較合適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將案件移送票源集中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6.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 上一篇:忻州到靈丘多少公裏?
  • 下一篇:視察組成員工作總結報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