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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人員開公司有什麽優惠政策可以減免?

對刑釋解教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實業的,給予三年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根據《關於進壹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根據中辦、國辦《政法機關保留企業規範管理若幹規定》(中辦發17號)中“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開辦的為刑釋解教人員作過渡性安置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扶持其發展”的規定精神,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稅收扶持。1、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市(地)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準,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各市(地)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會同財政、稅務、工商、司法行政機關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年審。經年審合格的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凡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實體的資格,不再享受優惠政策。3、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應當接受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禁止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

擴展資料:

《關於進壹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第十條規定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實現“應保盡保”。第十壹條規定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第十二條規定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後,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後,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建議咨詢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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