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應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
1,行政機關調查後,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罰:
(1)確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壹)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二、行政處罰中有哪些強制措施?
1,加罰。加處罰是指被處罰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在原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處罰幅度,具體為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款,原處罰決定仍應執行。
2.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機關當場查封被處罰人的財產,任何人不得轉移或者處分。查封是指將被處罰人的財產轉移到他處,並予以扣押,以防止被處罰人占有、使用和處分。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繳納罰款等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拍賣當事人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支付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稅務等少數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絕大多數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
以上是我整理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後,將根據調查結果進行處罰。確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