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務人員的行政責任是什麽?
根據法律規範進行醫療管理;追究醫療行政法律責任的機關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機關;調查程序應當依照行政法律、法規和程序進行。表單:
(1,醫療行政處罰,由衛生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國境衛生檢驗檢疫機關、環境保護機關等)實施的壹種法律制裁(行政處分)。)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對違反醫療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特點:
①醫療行政處罰是特定衛生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是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對外行為。
(二)對被認定違反醫療管理秩序的相對人的行政處罰。
(3)醫療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由醫療法律規範事先明確規定,即法定、
(4)具有鮮明的懲戒性質,是對過去的制裁,對未來的警示。主要有申斥、財產刑、行為刑、人身自由刑等種類。具體處罰形式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相關證照等。
2、醫療行政處罰(不能起訴,只能申訴),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醫療行政秩序,有違法失職行為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主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
二、行政處罰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適用對象和性質不同,處分只適用於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壹般違法失職行為,屬於內部行為;處罰適用於相對人違反特定醫療行政法規的行為,是壹種外在行為。
(2)部門不同,處罰由下級機關決定和執行,處罰由執行機關決定和執行。
③科室形式不同。
(4)法律救濟途徑不同,不服行政處分只能通過下級機關內部申訴渠道解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法律另有規定可以停止執行行政處罰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決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