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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20大亮點解讀

法律分析: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有三類: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對外行政職能,明確授權在某壹領域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工商所、稅務所、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享有壹定的行政處罰權,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和數額的限度的,行政處罰無效。3.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壹定行政處罰權的受委托組織,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第十壹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所稱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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