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處罰過了強制執行期怎麽辦?
如果已經超過期限,只能和被執行人商量,看他能不能主動履行。如果對方不履行,只能失去勝訴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應用程序執行是壹個小的暫停和中斷。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法律適用。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申請條件的執行
雙方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納稅人或者其他納稅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第壹審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稅務機關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通知銀行將應退還的罰款或應支付的賠償金從稅務機關的賬戶中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從期滿之日起,稅務機關按日處以五十元至壹百元的罰款;
3.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稅務機關的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5.納稅人或者其他納稅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