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期限通知書的,通知書註明的生效時間計算為送達時間,通知書期限為60日,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壹)總則《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適用於各種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的兩條總則。1,必須先查清違法事實,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其基本要求是:先查證,後處罰;有違法事實,但事實不清、有疑點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所謂違法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違法行為的總和。查明違法事實是處罰決定程序的中心內容,是處罰決定合法有效的必要條件。2、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主要是指知情權、陳述和申辯權、聽證權等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是行政處罰決定成立的法律要求之壹。這裏的知情權是指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權向行政機關了解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了解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所謂陳述和申辯,是指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當事人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提出自己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對行政機關的指控進行辯護,陳述自己的意見。(2)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法區分行政處罰的不同情形,規定了簡易程序、聽證程序和壹般程序三種程序。簡易程序是針對事實確鑿、有法律依據、處罰較輕的案件而設置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程序權利簡單,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決定給予處罰。1.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兩個條件:壹是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律依據;二、處罰種類和幅度公民50元以下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2、執法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權力是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依法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義務是當場表明身份,出具並送達統壹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將行政處罰決定報行政機關備案。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權利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要求執法人員按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利,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主要義務是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三)聽證程序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公開召開專門會議,由行政處罰機關調查人員提出指控、證據和處理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聽證程序的主要規則是:1,舉行聽證會的條件。壹是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二是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後,由行政機關組織。2、聽證程序。主要內容是由行政復議機關告知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1 ~ 2人代理;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應當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應當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經審查核實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3.作出處罰決定。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壹般程序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四)壹般程序壹般程序是壹種普遍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序,適用於除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壹般程序的主要規則是:1,行政調查。除了能夠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實施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調查和檢查中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項:壹是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二是執法人員有權要求當事人如實回答問題,協助調查或檢查;第三,在收集證據時,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抽樣的方式收集證據;第四,實行先行登記保存制度。在證據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義務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這種方法適用於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後難以獲取的情況。實施中,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登記,並在7日內作出決定。2、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和種類。對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後作出。《行政處罰法》還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事項以及制作和送達的方式。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保證當事人享有和行使知情權和陳述、申辯的權利。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送達時間以公告中註明的生效時間計算,公告期間為60日,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