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類型的行政案件是行政處罰的原因?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案件、作為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在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起訴情況確定初步案由。在審理階段,發現初步案由不準確的,應當根據審理後確定的法律關系性質確定結案案由。因此,這壹規定既適用於審查起訴階段,也適用於審判階段,但法律文書和案卷封面應以結案為準。二。相關知識(壹)案由作為類案的構成要件及確定方法確定案由作為類案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類別,以行政管理範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類型為“類”進行構建。案由的結構應具備以下兩個要素:1,行政範圍。行政管理的範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壹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劃分為“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爭議,相互區分。壹般情況下,行政管理範圍是案由的第壹要素,不需要分類後再分解,如海關、計生、稅務等。,而“海關”、“計劃生育”、“稅收”直接作為案由的第壹要素;對於個別行政範圍相對寬泛的領域,如治安管理,可以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而具體的行政範圍可以細化分解,以“治安”、“消防”為第壹構成條款。是否應當分解,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簡潔明了的表述為原則。2.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或性質作為案由的第二要素。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並不作為構成要件出現,而是以“行政處罰”代替。基於以上兩個要素,行政案件案由的結構是:管理範圍、具體行政行為類型。以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治安管理處罰”。“治安”是指治安管理範圍內的具體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不壹定要用“拘留”的形式表述。以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海關行政處罰”海關管理的範圍相對較窄,無需分解,“海關”可直接作為第壹構成要件。(二)不作為案件案由的構成要件和認定方法。不作為案件的上述兩個案由要件原則上仍然適用,但應體現此類案件的特點。確定方法是:以“訴”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第壹要素;以行政主體類別為第二成分,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不履行具體的行政職責或義務是第三個組成部分。以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利的法定職責為例,案由確定為“起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利的法定職責”。“性能?“法定職責”中要求履行何種職責,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如“起訴(行政主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起訴(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起訴(房屋權屬等。)因未履行法定登記職責”等等。(三)行政賠償案件案由的構成要件及確定方法行政賠償案件分為兩種情況,即壹並提起行政賠償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對於壹並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可以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的案由後增加“和行政賠償”壹語。如“工商行政登記和行政賠償”;起訴公安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保護人身權和行政賠償”。單就行政賠償而言,確定案由的方法是:行政管理範圍內的行政賠償。比如稅務人員在執法中造成人員傷亡提起行政賠償的單獨訴訟,比如“稅務行政賠償”。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和其他普通人只需要對行政處罰的原因有個大概的了解。比如我們申請行政賠償,行政處罰的原因自然是行政賠償,有些行政處罰是不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造成的。以不作為立案是立案偵查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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