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處罰申請聽證機關延期的理由是什麽?
壹般企業、單位等。,收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後,有特殊原因確需延期聽證的,可以提出延期聽證申請,具體理由以企業、單位申請為準。
根據規定,聽證組織機構或者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延期聽證,但只能延期壹次。聽證會延期包括以下原因:
(1)聽證會參加人數少於規定人數,
(2)缺席人數導致意見不平衡,可能影響聽證效果;
因特殊情況,聽證參加人在會議上提出回避申請,需要核實的;聽證組織機構認為應當延期的其他情形。
二。聽證機關的義務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通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
(2)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理由和依據以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4)告知聽證請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構。聽證通知書必須加蓋公安機關印章。聽證通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托送達或者掛號郵寄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舉行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自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載明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名稱:
(二)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5)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聽證通知書必須加蓋公安機關印章。
4.在聽證準備階段,聽證人員必須完成對聽證參加人身份的核實,宣讀聽證紀律,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回避。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中止,並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聽證員或者記錄員的回避申請,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應當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和證據以及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雙方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將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新證筆錄上說明情況。聽證筆錄中涉及證人證言的部分,應當交由證人核對。
要知道,壹般情況下,聽證會是絕對不會延期的,即使因為壹些特殊原因延期,也只能延期壹次。而且就像邊肖給大家介紹的行政處罰申請聽證機關延期的理由壹樣,壹般只有在參加聽證的人數少於法定人數,或者由於壹些特殊原因預計聽證效果不佳的情況下,才會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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